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吸毒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

2021-02-09 16:34:35.0 10浏览

消息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周某,男性,19XX年6月生,初中文化,离异,无业。

据卷宗材料提供:2017年1月20日3时许,被鉴定人周某吸食毒品后在本市某区XX东路、XX路路口附近乘坐一辆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该车在行驶途中,周某用随身携带的三棱军刺将被害人捅伤。其在逃逸途中被赶来的民警抓获。到案后,被鉴定人有精神异常的表现,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慎重起见,委托本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鉴定过程】

(一)调查摘录

1.据卷宗资料反映:被鉴定人周某自幼在沪生活,初中毕业后一直待业在家。1982年因盗窃被处以劳动教养1年,198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2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并处以强制戒毒,2014年10月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后于2015年变更为社区戒毒。本次案发前被鉴定人无固定职业,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某看守所。

2.据被鉴定人到案后供述:(2017年1月20日)“我因为用刀把人捅伤了,民警带我派出所进行尿检后发现我尿液中冰毒呈阳性,我于2017年1月17日2时许,独自一人在上海市某区某某住宅1号楼218室内以蒸馏过滤的方式吸食冰毒,2009年初次吸食冰毒,我知道吸毒是违法的”“2017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我怀疑有一部面包车在跟踪我,于是就在XX路XX东路拦了一部蓝色的某出租车,并要求司机把我带到XX南路,以躲避这部面包车,后来我所乘坐的出租车(在)跟踪我的那部面包车并行的时候停下来了,并且出租车司机把车门锁上,随后司机突然拔出一把刀刺向了我,于是我就按住他的手,并把这把刀向他的身上推了回去,我和司机之间发生了激烈的搏斗,期间我就用这把刀捅了他几下,之后我抢过了这把刀并收了起来,然后就下车往反方向走,没多久警车来了,我被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我觉得出租车司机和他们(面包车)也是一伙的,我感觉他(出租车司机)要用刀捅我,威胁到了我的安全,于是我就反抗了”;(2017年2月16日)“因为在打车前我曾经吸食了冰毒,当时感觉有人要追杀我,现在回想起来应该是吸毒后产生了幻觉,我并不认识这名司机,当时觉得他要害我,我就拿出我事先准备的防身刀具捅向了他。”“(面包车跟踪)是我当时产生的幻觉,我当时稀里糊涂的,现在很后悔。”(2017年2月22日)“(案发当天)我吸毒后产生幻觉,我曾提出要驾驶员停车放我下车,但驾驶员没有听从,在上了高架道路后,我再次要他停车,他仍然没有停车,于是我就持刀刺了他”;(2017年2月27日)“(我吸毒)近十年了,(平时吸毒后)有时候有(幻觉),有时候没有(幻觉),总是感觉被人跟踪,有人加害我。”“吸完毒一般都睡不着,案发那天也是,所以我就想出去逛逛。”[摘自周某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2月27日的3份供述笔录]

3.据被害人张某某反映:“2017年1月20日3时许,我行至XX路XX东路附近时见一男子(周某)扬招,我就停车让他上来,他上车后告诉我他要去XX路,我和他在车上也没交流过,也不清楚他的情况,在高架上开了没多久后,他就拿出一把刀对我刺了好几下,(当时)我还在开车,车子没有停。”[摘自张某某2017年2月1日的询问笔录]

4.摘录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呈请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现查明,2017年1月17日2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某区某某路某住宅1号楼218室内以蒸馏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另查明周某吸毒成瘾,且在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期间,拟决定对周某强制隔离戒毒,戒毒期限两年,自2017年2月3日至2019年 2月 2日。

5.据被鉴定人2017年1月20日的尿检报告:上海某医院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样本编号:沪公虹曲毒检2015第0XXXX号)示“甲基苯丙胺阳性”。

(二)检查所见

1.检查方法  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 0104001-2011。


2.精神检查  被鉴定人周某意识清,接触合作,对答切题,能回答姓名、年龄、籍贯等一般情况,能叙述案件经过,称:“(2017年)1月19日下午两三点(我)溜冰(指吸食冰毒)的,溜了以后睡不着,到了半夜在家待不住,感觉不安全,有人跟踪,怕别人害,所以跑出来了,之后我随便喊的出租车,但我叫他(司机张某某)停(车),他不停,我感觉他们是一伙的,要害我,我就捅了他。这种感觉我进戒毒所几天后就没了,现在没有了。”知道自己在出租车上把人捅伤了,是二级轻伤。问其案发时为何带刀,称:“刀一直放在家里,那天我害怕了,所以带在身上。”询问其吸毒情况,称:“溜冰近十年了,以前是天天吸的,吸毒过量了有时乱想,感觉被人跟踪,被人害的感觉。近三四年溜冰后有时会有,所以我现在害怕这种想法,没有天天溜。”告知其今日检查为司法精神病鉴定,其能够理解并否认有精神疾病。整个精神检查过程中,被鉴定人注意力集中,情感适切,情绪平稳,在交谈中能够完整叙述案件经过,思维连贯,案发过程中存在有情绪不稳、紧张、恐惧、被跟踪、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目前上述症状已缓解。意志要求适切,智能、记忆无异常。

【分析说明】

1.据卷宗提供材料,结合本次鉴定检查分析:被鉴定人周某在沪生活,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82年起多次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2012年开始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并处以强制戒毒两次。本次案发后被鉴定人承认既往有长期吸食毒品(冰毒)史,且在案发前曾吸食冰毒,到案后尿检示:“甲基苯丙胺阳性”。经本次鉴定精神检查可见,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合作,对答切题,注意力集中,情感适切,情绪平稳,能完整叙述案件经过,能详述吸食冰毒后体验,思维连贯;案发过程中存在有情绪不稳、紧张、恐惧、被跟踪感、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系在吸食冰毒后产生,呈急性短暂病程,数日内即消退缓解,既往3-4年间吸食后有类似表现,目前上述症状早已缓解,意志要求适切,智能、记忆无异常。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吸食毒品(兴奋剂-冰毒)近十年,案发前有明确吸食史,其精神症状的表现、发生发展等特性与滥用毒品(冰毒)密切相关,故根据《国际疾病分类第十版——精神与行为障碍(ICD-10)》,被鉴定人符合“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之诊断,案发时处于患病期,目前病情已缓解。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经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处于患病期。案发前吸食冰毒后,出现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在家有不安全感、有被害妄想、被跟踪感,之后外出搭乘出租车时,又荒谬地认为司机和他人是同伙的,要加害自己,故而持刀将司机捅伤。其当时对作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受损。然而,其作案行为和吸食冰毒直接相关,故根据司法部《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不宜评定其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周某目前精神症状已缓解。情绪稳定,能够完整叙述案件经过,自知吸毒违法,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表示后悔,表明被鉴定人清晰理解自己的法律处境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故评定其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鉴定诊断: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冰毒)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处于患病期,目前病情已缓解。

2.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不宜评定被鉴定人周某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周某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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